公司因偷税被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起诉对象为法人代表,怎么判?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6-02公司因为税务问题被加收滞纳金、处罚款,但起诉对象是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最后法院怎么判的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2005年9月15日A公司完成改制和工商变更,甲某、乙某等26人正式成为了A公司股东,甲某从2006年开始担任A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
2018年8月8日,当地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A公司2013年、2015年、2016年印花税6969.3元,追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849821.03元,责成A公司补扣代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个人所得税402498.78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处罚款718694.19元。之后A公司缴纳罚款718694.19元、滞纳金854495.61元。
A公司股东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某向A公司赔偿因稽查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税务处理造成的滞纳金损失854475.61元和罚款718694.19元。
一审中,A公司为解决涉案诉讼,于2019年7月19日召开了董事会并作出决议,给予公司经营管理层和相关人员一定处罚。2019年7月24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但是股东会决议中并没有“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不再就公司税务违法行为追究甲某、公司财务负责人丙某等人的其他责任”的相关表述。
乙某认为:
甲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因为账面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导致稽查后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1564329.8元。甲某履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疏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主导和控制包含偷税行为在内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某具有重大过错,存在事实违法行为的直接故意。
现行法律没有“税款滞纳金是或者不是税款”的明文规定,且税款滞纳金和税款是由不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最高院的批复中将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清偿,税款滞纳金具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此外,税款滞纳金支出是公司额外支出的费用,属于公司财产非正常减少,应认定为公司损失。
甲某认为:
A公司税务违法行为是股东集体决策所致,不能认为甲某的个人行为,由其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A公司的税款滞纳金不宜作为民事赔偿的损失,A公司未如期缴纳税款,占用了国家的税金,造成税金的资金成本损失,滞纳金就是为了弥补这块国家税款的损失,是一种补偿,并不是一种处罚,不应认定为损失要求赔偿。
裁判观点:
1.未按期缴纳加收的滞纳金,是纳税人占用国家税金造成的国家损失做出的补偿,这种情况下,滞纳金的性质并不是执行罚,而是税款孳息,仍属于税收征收行为,因此滞纳金854495.61元不应认定为A公司的损失。
2.甲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未设副总经理,属于直接经验决策者,其履职期间发生公司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等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3.甲某举证2009年-2012年公司的财务预算或者决算报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来证明存在账外资金的税务违法行为,是股东明知且集体决策所致。但是根据“以合理的技能水准、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程度去处理公司的事务”标准,不能认定甲某在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上已经尽到了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故存在过错。
4.考虑公司实际损失情况及甲某的过错程度,酌定甲某承担赔偿责任即款项4732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且规定了如果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们需要明晰以下3点:
1.哪些人是规定中的董监高?董事、监事这个很好区分,但是高级管理人员呢?一般包括的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如何判断违反忠实义务和未勤勉尽责?违反忠实义务相对而言更好判断,因为公司法列举了违背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未勤勉尽责却很难判断,也很难举证,因为这需要证明行为人消极处理公司事务并因此导致公司损失。
3.司法实践中,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
(2)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故意。
另外,对于税款滞纳金究竟属不属于损失可以诉请赔偿,实务中,各地判决时观点不一。小编的观点更倾向于本文中裁判的观点,即滞纳金是补偿国家税金被占用损失的资金成本,是一种税收征收行为,不应属于损失范围。
很多老板对于税款滞纳金还不是很了解,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税款滞纳金的小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税款滞纳金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发生补税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今天,诚立会计给大家分享了一个公司因为税务问题被加收滞纳金、处罚款,起诉对象是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最终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在知识延伸部分,诚立也给大家整理了关于税款滞纳金的常见问题,针对税款滞纳金如何计算,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等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诚立会计是诚立集团旗下专业财税服务平台,提供北京公司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财务咨询、资质办理、税务合规、股权设计、法务咨询等多种服务。您也可通过客服专线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