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暂估入账不能再这么用了!已有人被罚款+判刑-税务筹划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5-19暂估入账千万别瞎用!弄不好就会涉嫌虚增成本,有偷逃税风险!快跟诚立会计一起看看吧!
利用暂估入账虚开
直接被判刑!
“暂估入账”是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但一定不要乱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简单来说就是:货先到了但发票没到,由于无法准确地处理存货的价值,只能进行存货入库的预估。
由于是暂估,多少都由自己说了算,于是有些老板就把打起可歪主意:直接提高成本费用,把利润拉高!殊不知这正是给自己“挖坑”
根据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是!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于暂估的金额是虚报的,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只能动歪脑筋:
案例一:购买虚开发票作为暂估费用扣除凭证
大连税务机关曾发布过某公司的处罚决定,根据处罚显示:
根据2014年12月31日第54号通用记账凭证,大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年12月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暂估广告费用”并税前扣除,后附大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广告费,价税合计50万元),经鉴定,上述金额发票为假票。
根据公司经理杨某某供述,上述发票是其用三万元从王某某处购买的,并未发生真实广告业务,造成公司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最终税务机关对于将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金额为12.5万元。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
案例二:以暂估费用方式将虚开发票予以抵扣
台州市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为偷逃税款,由刘某某(公司实际经营者)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14份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59万元。
其中,出票方为台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2份,合计金额人民币100940元;出票方为丽水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份,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方为义乌市XX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份,合计金额人民币57300元;出票方为温州XX广告有限公司3份,合计金额人民币223300元;出票方为温州XX广告有限公司2份,合计金额人民币194800元。
台州市XX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或暂估记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用,均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终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定台州市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实质经营者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以上这两个虚开案例均是利用“暂估入账”的方式,而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时,往往也倾向于用较为普遍的“暂估入账”的方式将虚开发票作为抵扣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企业利用他人虚开专票进行偷税的,将按照相关法规,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暂估不管可以吗?
既然汇算清缴时候容易“露馅”,那我一直暂估不管了行不行?
就像刚才说的,一直暂估放着不理行么?
那肯定是不行的!别忘了每年都要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暂估入账可以跨年,但是必须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对应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并且,如果到次年汇算清缴前仍然没有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就要调整增加利润额,计算交企业所得税了。如果一直不红冲掉的话,一旦稽查被发现就要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
如果暂估未取得扣税凭证,但已经在税前扣除了,会怎么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再次提醒!企业暂估的成本费用一定要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再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还未取得相关发票就税前扣除的,不仅要调增企业所得税,还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罚金!
暂估入账4大问题
1.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4.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暂估成本往往涉嫌虚增成本,有偷逃税风险。
企业如果频繁使用“暂估入账”的手段,也会引起企业盈利情况的异常波动,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一旦被查,企业麻烦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