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定的合同,可以让分公司开发票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7-11由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公司可以开具发票吗?快跟诚立会计一起看看吧!
总公司签合同
分公司能开票吗?
总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可以由分公司收款并开票吗?
曾经有建筑企业在国税总局12366的提问:
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对监理公司没有针对性文件。
公告中有四个关键点:
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
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是其他服务) ;
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那其他公司可以由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开票吗?继续往下看!
其他类公司可以
分公司收款开票吗?
不可以,《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具体区别可以看下这篇→《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哪个更好?》,里面对于分公司有详细的介绍。
并且,通过查询税务法律法规,也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
另外,还需要注意这两点:
1.对于其服务要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对于其他服务如果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总公司支付货款,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吗?
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付款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同样曾做过明确答复: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业务真实,可以由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总分公司
常见的税务问题
关于总分公司之间的税务问题,诚立会计总结了最常见的12个问题,一起来看下:
1、外地新办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表》中,核算方式怎么填?
答:若是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2、“独立核算”就需要单独纳税、“非独立核算”不需要单独纳税,可以这样理解么?
答:不对。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3、分公司的增值税是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4、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分公司可以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能!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
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可以成立子公司,分公司不能这样申请,税务机关也不会批准。
6、如果分公司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答: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7、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需要就地预缴。
8、今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9、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10、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需要,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立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11、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12、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