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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影响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6-05
对于企业发生的行政处罚,大家都比较清楚,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行政处罚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很大影响。下面我们跟着诚立会计看一看行政处罚对纳税人有哪些影响

对于企业发生的行政处罚,大家都比较清楚,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但是,行政处罚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很大影响,大家是否清楚?下面我们跟着诚立会计(北京注册公司、记账报税找诚立会计)看一看行政处罚对纳税人有哪些影响:

一、行政处罚若属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注:2016年1月1日国科发火〔2016〕32号废止了该文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因此,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若属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会由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税务机关追缴其自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所属年度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行政处罚影响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条第(二)项、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三、行政处罚影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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